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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面临五年刑罚并赔巨款

委托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将面临五年以上刑罚并赔偿巨款,

黄轩律师为其辩护,终判3年半,罚金减至10万元

案件领域:刑事犯罪类案件,金融类犯罪
2012年,金某先后在北京和成都成立总公司和分公司。李某为分公司法人、常务副总经理,负责成都分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,金某为实际控制人。三年间,李某明知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,仍然按照总公司的指示,下发销售任务、督促管理业务开展、安排客户经理培训,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。截至2016年,分公司集资参与人已达1024名,吸收资金共计340975400元,该款项直接转入金某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,总公司以返还利息及本金名义归还集资参与人资金14777383.67元,尚有326198016.33元未归还。案发后,李某家属慕名委托我所知名刑事辩护律师——黄轩律师亲自承办本案的一审刑事辩护工作。
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,本案李某涉案金额达到340975400元,属于数额巨大,量刑幅度预估应该在五年以上,且退赃压力巨大,嫌疑人及其家庭无法承受。
黄轩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仅包括《投资人报案登记表》以及投资合同,无涉案公司银行对账单及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每一位投资者的言辞证据,不排除签订了合同但未实际转款的情形,且存在投资人到期后本金未收回又续签合同的情况,涉案金额应当扣除案发前已经退还投资者本金的部分;李某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,系从犯,其完全系按照公司总部下发的业务要求和指导来工作,未接触任何客户的资金,其报酬获得仅为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奖金,未参与分红分润;本案为单位犯罪,李某主观恶性较小,且具有自首情节;李某已积极退出违法所得,获得投资人谅解;李某无前科,在本案中系初犯、偶犯,社会危害性小;李某在案发后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,配合投资人到总公司调查核实资产情况,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数据,从实质上极大地修补了本案受损的社会关系。
黄轩律师对证据材料审查全面,精准发现了证据材料瑕疵。就犯罪主体,黄轩律师从公司与个体的角度分别提出了专业辩护意见,并为李某争取到了所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,其辩护意见对于本案法院量刑起到巨大影响。黄轩律师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追赃挽损工作,为挽回本案经济损失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,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认可。法院最终作出判决: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由于为当事人争取了法定量刑幅度内最低量刑结果,当事人及其家属向黄轩律师致以真诚感谢,并赠送锦旗表达谢意。本案的成功办理,不仅让被告承担了相应了刑事责罚,也成功退赃挽损,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于个人、于家庭、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制发展都有重要意义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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